马德里商标注册所指定的非洲国家
马德里体系是一种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书(以下统称马德里条约)的规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国家注册,然后由原属局向国际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并指定生效的成员国,即可在国际注册后在多个指定国生效。
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目前有84个国家及欧盟,其中包括14个非洲成员国及两个岛屿:阿尔及利亚,博茨瓦纳,埃及,加纳,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岛,塞拉利昂,苏丹,斯威士兰和赞比亚。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注册并非在所有签署过马德里条约的非洲国家抖生效,具体的效力总结如下:
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
国际(马德里)商标注册指定上述两个国家可以在当地被认可并生效。
博茨瓦纳,加纳,莱索托,利比里亚,纳米比亚,塞拉利昂,苏丹,斯威士兰和赞比亚
上述国家执行普通法法原则,国际协议(如马德里条约)在国家阶段无效,除非是依据本国法律条款提出申请。然而,上述国家法的法律条款中并未提及马德里条约的相关内容,因此国际(马德里)商标注册指定上述国家时,按当地法律不能被本国商标注册局受理,也不能生效。只有申请国家商标注册,才可获得商标权。
埃及
鉴于埃及也是执行普通法原则,国家法中并未提及马德里条约的相关内容,因此马德里商标是否可在该国生效至今仍存疑虑。
肯尼亚
该国于1998年签署马德里条约,但其国际(马德里)商标注册条例在2003年8月22日才正式生效。因此,在2003年之后的国际(马德里)商标注册指定肯尼亚国家在当地被认可并生效;而在2003年之前的案件则不予认可。
马达加斯加
该国于2008年4月28日签署马德里条约,并写入国家法2007-780号法案中。不过法案中并未详细阐述关于马达加斯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办理马德里商标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国家局网站上清楚写明,此类国际商标注册指定马达加斯加可以在当地被认可并生效。
莫桑比克
该国执行国家法而非普通法,因此国际(马德里)商标注册指定该国可以在当地被认可并生效。
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岛
该国执行国家法而非普通法。根据该国2001年第4号国家法规规定,凡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岛签署的涉及专利,工业实用新型,外观,或集体商标,来源标志和原始名称的国际条约都在本国认可,若国际条约与本国法律有分歧,则国际条约优先办理。由此可见,国际(马德里)商标注册指定该国可以在当地被认可并生效。
综上所述,若申请国际(马德里)商标注册指定上述国家时,申请人须谨慎处理,以确保其注册的商标确实在指定国可以被认可或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