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两份关于修改澳大利亚专利商标法的最新建议
2009年11月的建议
1. 放宽权利要求的限制:将现时法案规定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完全基于说明书的描述内容来撰写”这一要求更改为“权利要求必须以说明书的描述内容作为基础支持来撰写”。
2. 扩展现有技术信息的使用范围:允许现有技术信息可用于评估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3. 对特定发明专利的实验性使用行为采取专利侵权豁免办法。
4. 缩短异议期:将现时法案规定的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期为 “三个月”更改为“两个月”。
5. 要求商标异议人递交异议陈述,写明异议理由及每条理由的详细内容;同时要求商标申请人递交抗辩陈述。
2009年12月的建议
1. “产品程序权利要求”和“综合权利要求”将不再被认可。
2. 若专利授权的申请人与递交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将采用附加程序改正知识产权局的错误。
3. 若一项专利涉及到有侵权嫌疑的活动,则任何人,无论是否申请此专利,或拥有此专利权,都可向法庭提出未侵权陈述。
4. 缩短专利审查通过期限:将现时法案规定的21个月缩短为12个月。 |